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3)
时间:2019-04-08 14: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㈡出厂检验和销售记录,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㈢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信息等。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供货者无法提供食品原料合格证明的,应当依法进行检验,并上传检验合格信息。
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上传义务)纳入目录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记录并上传下列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㈠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㈡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进货数量、进货日期、购货凭证等,有保质期的还应当记录并上传保质期;
㈢食用农产品的质保信息。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还应当记录并上传购货者的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对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上传完整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应当上传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进货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取得非标准追溯码。
第十九条(从事批发业务的畜禽产品销售者的上传义务)依法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需要在本市销售的,纳入目录的第一级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记录并上传下列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㈠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㈡供货者的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㈢购货者的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购买数量、购买日期等。
依法应当定点屠宰的畜禽产品,还应当上传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销售者,不再上传前两款规定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进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上传义务)纳入目录的进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记录并上传下列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㈠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进口食用农产品原产国(地区)信息、规格、进货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㈡供货者的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从事进口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还应当记录并上传购货者的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还应当记录并上传分装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分装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单品追溯)鼓励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取单个产品或者最小销售单元上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表明单个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姓名)、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产品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企业的上传义务)纳入目录的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从事销售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记录并上传下列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㈠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进货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
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
㈢食品、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合格信息或者第三方检验信息。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制度,并上传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销售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企业,还应当记录并上传原产国(地区)信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