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通报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4)
时间:2020-08-19 16: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干海参不合格是因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国标,水溶性总糖远高于国标,原因是生产商在加工干海参过程中增加糖分增重,达到以次充好、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的目的。采用大量添加白砂糖进行多次浸泡、熬煮工艺生产的糖干海参,其中不耐高温的营养基质遭到破坏,糖尿病人群食用后易加剧病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法院打击此类犯罪,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八
金某销售添加抗生素花甲螺案
案情概要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金某从广西购进“花甲螺”,在其位于瑞安市三圣门中路的瑞安市某粮店内批发销售。2019年3月27日,金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200斤“花甲螺”。3月28日凌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中随机抽取3斤予以检测。经检测,上述被抽检的“花甲螺”氯霉素含量1.85×103μg/kg。被告人金某销售上述批次“花甲螺”197斤,销售金额人民币1970元。
裁判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氯霉素摄入的不良反应主要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严重时可导致不可逆的再生障碍性贫血。鉴于氯霉素严重的副作用,农业部2002年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在所有用途禁用氯霉素,故为保鲜防腐需要在水产品中添加氯霉素的行为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法官郑重提醒食品经销商,一定要及时向上游商家索要合格证明和食品来源证明,既是保护消费者也是保护自己。
九
顾某等销售毒狗肉案
案情概要
2018年10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顾某、陈某义、陈某军、平某、周某飞、陈某进、周某柱及周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至温州,使用毒丸(含氰根离子成分)或毒镖(含琥珀胆碱成分)将狗毒死后运送至江西省贵溪市销售给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宰杀后流入食品市场供人食用。至2018年11月27日被查获时止,顾某、周某飞、周某柱、陈某义、陈某军违法所得分别达4000余元、4000余元、4000余元、4000余元、1000余元。
裁判结果:
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某飞、陈某军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某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某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琥珀胆碱是一种骨骼肌松弛药,数秒至数分钟便可使人体肌肉瘫痪,呼吸困难;氰根离子有剧毒可导致人中枢性衰竭死亡,两种物质均有剧毒。被告人等使用上述物质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狗毒倒,再将狗肉贩卖给他人供消费者食用,导致问题狗肉持续流入社会,危及食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官提示消费者,购买狗肉一定要问清来源;也提示商贩,要从正规养殖场购入肉狗,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十
王某销售织纹螺案
案情概要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明知织纹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从滩涂上捕捞织纹螺,并在家中加工煮熟,后在乐清市城东街道东山南村菜市场其经营的摊位上进行销售。同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联合检查时查获王某,并查扣其用于销售的疑似织纹螺7.74公斤。经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认定,被告人王某处查获的疑似织纹螺系半褶织纹螺。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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