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通报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0-08-19 16: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郑某等人跨省生产、销售添加处方药成分保健食品案
案情概要
2015年2月份至2016年12月10日被查获,被告人郑某委托雷某(已判刑) 假冒其他保健品批号,生产自编“护根宝”、“鹿茸参灵草”、“红花降压保”等名称的多种保健食品向全国各地销售,销售金额达170余万元。后在被查获的保健品中检测出氨基他达拉非、氨氯地平等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高血压病症的处方药成分。期间,被告人郑某、曲某夫妇招揽亲戚被告人徐某等人,并雇佣被告人庄某等五人分别从事物流、销售、客服、广告等工作。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曲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另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徐某等七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因部分群众迷信食疗效果好,以及国家对药品、保健品生产、销售的严格管控,一些不法分子便盗用其他保健食品批文,在生产、销售的违法保健食品中添加治疗高血压、性功能障碍等慢性病的处方药成分,形成代工、招商、销售一条龙的专业化制售团伙。这类犯罪生产源头在内陆省份,但销售市场遍及全国各地,严重扰乱药品、保健品市场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危害性巨大。该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助力保健品市场乱象整治专项活动的决心。
二
许某等人网络销售减肥保健食品案
案情概要
2016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伙同妻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销售果蔬减肥保健品,声称从马来西亚进口,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2018年2月开始,许某等人为被告人项某、梁某、陈某及丁某等人提供货源,收取货款183.1万元后,将其中部分产品快递至丁某处,其余产品暂时寄存在其车库内。2018年6月初,丁某因有顾客试吃产品出现不良反应,且许某等人一直未提供国内合格证明,故将样品拿去检测,检出西布曲明成分。2018年6月下旬至7月间,项某、梁某、陈某明知产品质量可能存有问题,仍向他人销售上述产品。后公安机关在抓获张某时在楼下车库内查获上述产品4万余条,亦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78525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网络经济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美容、减肥产品亦主要通过网络渠道实现b2c全流程。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覆盖面广、易隐蔽真实身份、无需当面交易等特点,借助网络渠道推广秘密添加处方减肥药有效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保健食品;下游经销商在代理前述产品时因没有及时索要合格证和来源渠道合法证明,导致问题产品持续通过网络渠道流入社会。不遵医嘱服用西布曲明,容易导致药物摄入过量或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引发中毒事故。温州法院始终把打击网络贩卖违法保健品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净化网络环境,维护保健品市场秩序。
三
于某等人跨省贩运喂食瘦肉精肉牛案
案情概要
2018年3月,被告人于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吉林省榆树市帮吴某(另案处理)收购12头菜牛,于某自己收购21头菜牛,赵某又帮于某从吉林省扶余县一牛户处收了14头菜牛;任某指使他人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为吴某收购21头菜牛。在未经“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检测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任某伙同贾某、朱某虚开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耳标。后由于某分别安排司机潘某、倪某将其中35头菜牛运输至瑞安市湖岭菜牛交易市场,21头菜牛运输至乐清市吴某的牛场。后湖岭菜牛交易市场内有32头牛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货值约64万元;吴某牛场内有17头牛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货值约17万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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