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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通报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3)

  平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林某、陈某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平阳县林某早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该款由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平阳县林某早餐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温州市级以上的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内容由该院审核确定。


  典型意义:


  “甜蜜素”属于严格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被允许应用于非焙烤类粮食和粮食制品,含有“甜蜜素”的非焙烤类粮食和粮食制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多次或单次食用含有该物质的红糖包,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慢性危害。早餐店为降低生产成本、取得不当竞争优势,在馒头、包子中使用甜蜜素代替白糖,该行业潜规则需要动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予以破除。法院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及公开登报道歉的主张,教育广大餐饮业主要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


  严某等销售地沟油油条案


  案情概要


  2014年下半年开始至2017年3月份,蒋某(已判刑)将从苍南县甲、乙食品有限公司收购食品加工后产生的废弃油脂,经过蒸煮加工后销售给平阳县鳌江镇内的被告人严某、郑某、黄某甲、章某、曹某、程某、高某、黄某乙等,上述被告人在明知蒋某所销售的食用油是鸡鸭制品的废弃油脂所加工(俗称“地沟油”)的情况下,仍用于炸油条销售给他人食用。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章某、程某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曹某、高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所谓“地沟油”,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用油”。“地沟油”因原料来源问题,酸败指标远超国家规定,长期摄入易诱发器官癌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2012年1月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相关犯罪予以从严打击,但仍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继续为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法院对上述被告人适用刑罚处罚,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也教育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废弃油脂管理,避免类似犯罪重演。


  七


  蔡某销售糖干海参案


  案情概要


  2017年9月左右以来,被告人蔡某明知穆某(已判刑)所售干海参系掺杂、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向其购入并在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路的店里对外销售,至2018年2月6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伪劣干海参。期间,销售额达人民币109634.6元。经检测,被查获的涉案干海参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平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被告人蔡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涉案物品及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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