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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7号)(4)

  第三十三条 备案时,引种者应当填写引种备案表,包括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拟引种区域等信息,并提交引种试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定品种的同一适宜生态区,由省品审委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具体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广东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评定申请表》由省品审办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并已完成相关程序的品种,提交省品审委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长期执行。原省农业厅2005年12月6日印发的《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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