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7号)(2)
时间:2020-07-28 12: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一条 实行品种评定的为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农作物种类,包括蔬菜、果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木薯、桑树、麻类、食用菌、中药材(不适宜农用地种植的除外)和绿肥等。
国家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新目录后,品种评定作物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定的新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评定通过或省品审办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六)已完成2个生产周期、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申请评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评定的,申请者须自行组织完成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跨地市域3个点以上(设施栽培的不少于2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并经省品审办组织有关专家现场鉴定。品种现场鉴定申请原则上由申请者提前2个月提出。
品种比较试验包括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和品质等性状进行鉴定。申请者应当对试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评定的对照品种选择应为特征特性相近且已推广的品种。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评定的,应当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评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品种来源、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三)品种试验报告,包括多点品种比较试验总结、品质分析报告、标准图片等;
(四)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五)专家现场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于每年4月30前(晚造试验品种)、11月30日前(早造试验品种)向省品审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品种评定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品审办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省品审办对申请审定、评定材料进行审查,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安排品种审定试验;如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的,可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书面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材料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七条 省品审办应当在品种审定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
第四章 品种审定试验
第十八条 品种审定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第十九条 省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应当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人和专家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转基因检测等。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一条 生产试验是指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定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应当会同省品审办,定期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每个试验周期结束后及时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省品审办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