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评定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7号)(3)
时间:2020-07-28 12:4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一)自有品种属于糯米、黑米、红米等特殊用途品种的,可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同步进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省品审委确定;
(二)申请者属于科研单位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企业联合体的,可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管理办法》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并接受省品审办和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DUS测试申请者可以自主测试,也可以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
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DUS测试依据相应主要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第五章 审定评定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品种审定试验结束后,参加省统一试验的申请者及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应分别提交DUS测试报告、品种试验总结;自行开展品种审定试验的申请者,应及时提交DUS测试报告和品种试验总结。
省品审委每年定期召开品种审定会议,对提交审定、评定品种的试验结果进行审议。到会的审定和评定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均应超过相应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3。
第二十五条 品种审定、评定的初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初审的委员与被审定、评定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品审委专业委员会对提交审定、评定的品种进行初审,根据省品审委制定的审定、评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省品审办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以及试验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评定。
第二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省品审委颁发证书,省农业农村厅公告。
审定、评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 审定、评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对审定、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品审委申请复审。省品审委在下次会议对复审理由,原审定、评定文件,原审定、评定程序和新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三十条 拟撤销审定的品种,由省品审办书面征求品种审定申请者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告。
第六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到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的,引种者应按相关规定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引种者应当在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指导下,在拟引种区域和季节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并作抗病性及耐寒性(仅限水稻)鉴定,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