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0-07-28 12:3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7-28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27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要求,我局制订了四川省市场监管系统《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拟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听取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4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玉沙路118号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稽查局,邮编:610000
(二)电话:028-86523128
(三)电子邮件:395461739@qq.com
附件:《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7月15日
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斩断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产业链,依据市场监管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任务:
(一)加强生产企业监管。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
(二)加大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力度。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超、餐饮单位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产品销售专项市场监督,重点检查水产品经营者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采购的水产品特别是捕捞水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凭证等文件。
(三)加大电商平台监管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商平台售卖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的监管,督促属地电商平台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将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禁限售目录纳入平台禁售商品服务名录和违禁词库。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要迅速调查处理,及时督促平台加强内部管理,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平台服务等措施。
(四)加强广告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广告监管力度,对凡属于依法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依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经营者采购、加工、经营、利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采购、经营来源不明或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以及以“野生鱼”、“野生河(江)鲜”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督部门必须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12315平台、12315热线作用,依法依规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平台及热线的维护管理,确保系统高效稳定运行,依托全国12315平台,为执法专项行动提供支撑。
(七)严格市场准入登记与服务指导退捕渔民并重。一方面对企业经营范围或名称中含有“捕捞”“河鲜”“水产”“渔港”等字样的新申请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市场准入;另一方面加大对退捕渔民指导扶持力度,通过依法开展豁免登记、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便利退捕渔民进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保证行动取得成效,采取分阶段、分步骤方式推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