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粤农农(4)
时间:2020-03-29 16: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一)报告送达。省农产品中心应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及时报送报送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转交省内被抽样单位,并做好记录、留存凭证。
(二)检验结果确认和复检要求。被抽样单位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产品中心申请复检,同时书面告知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省农产品中心应及时进行复检(复检样品应为在检测部门保存的抽样样品),并将复检报告报送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执法处各1份,被抽样单位所在市农业农村部门2份。省农产品中心认为无需进行复检的,应书面告知被抽样单位,同时报告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申请不予以受理:国家兽药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如微生物限度检查中检出控制菌或其他致病菌的,可见异物检查中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纤维和块状物等明显可见异物项等;重(装)量差异、最低装量、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不宜复检的项目;样品明显不均匀的;样品不够复检需要量的;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复检的。
七、监督检验结果处理
(一)被抽样单位的处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果后,应及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抽样的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实施处罚。对符合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二)查处结果的上报。各地农业执法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情况报送至厅执法处,由厅执法处汇总后按季度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附录:1.承担抽样地区及抽样分配表
2.2020年兽药监督抽检指定兽药产品品种
3.抽检样品数量最低要求
4.兽药抽样记录
5.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
6.2020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7.2020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XX市)
附件2:
2020年兽药质量部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一、抽样要求及样品确认
(一)部级风险监测。由承担部级风险监测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采取直接购买方式从兽药经营企业(含互联网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样,抽样单无需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标称生产企业确认。
(二)部级跟踪检验。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省级监督抽检结果、部级风险监测结果、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省农产品中心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配合。
跟踪检验样品需要在抽样单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予以确认。跟踪抽样时同时开展拟抽样产品的核查,如核查中发现生产企业的相关产品生产检验记录不完整或存在造假行为、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记录等情况,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有关要求进行处罚,并将核查及处罚情况及时报送我厅执法处。
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报送
(一)报告送达。部级跟踪检验报告不合格时,由中监所等单位向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发送检验报告,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转送被抽样单位并留存转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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