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粤农农(3)
时间:2020-03-29 16: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风险监测。对从兽药经营企业(包括互联网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兽药的产品,除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外开展风险监测,另增加非法添加物风险监测不少于300批次,对可能存在的非法添加物进行全面筛查、确认,以掌握兽药质量的真实情况。
3.跟踪检验。由我厅根据监督抽检结果、风险监测结果、部级跟踪抽检结果、飞行检查等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重点跟踪抽检我省被农业农村部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产品。
三、抽样要求
监督抽检按季度组织开展。各地根据本辖区抽样计划合理安排、均衡分配每季度抽样数量,应涵盖尽量多的企业和产品,不得集中抽取样品。
坚持抽样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在抽样同时对被抽样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清单的产品、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品、过期失效产品、近两年列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产品,应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组织清查收缴,并及时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产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上市销售,同时不再进行抽样,但要记录相关产品信息并按季度报送省农产品中心(报送格式见附录7)。
监督抽检抽样活动按照“双随机”原则,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抽样。抽样活动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原农业部第6号令),抽样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参考附录3)。抽样程序应符合规定,兽药抽样记录(见附录4)填报信息要完整,书写工整,抽样时核对产品贮存要求和实际贮存情况、清点所抽取产品的库存数量,并在抽样单上标注贮存条件和数量。抽样前应对抽取样品来源和购销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二维码追溯情况(能否查到生产企业信息、批准文号信息、入库/出库信息等)、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收集购货发票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样品确认
在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加盖兽药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公章或由使用者签名予以确认;在兽药生产企业抽取的兽药样品,需要在抽样单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予以确认。
五、检验要求
(一)时限要求。当季抽取的样品原则上应当季完成检验。
(二)检验项目要求。对兽药国家标准规定了鉴别、细菌内毒素和含量测定项的产品,原则上应全部进行上述项目的测定。省农产品中心可根据产品情况重点关注和适当增加有关物质、组分、含量均匀度、注射剂的可见异物、片剂的溶出度等项目。条件允许的,应对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督抽检产品进行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筛查。
(三)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检验。应先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兽药中非法添加物快速筛查法(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法)》进行筛查,也可采用自建方法进行高通量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筛查,确定有非法添加成分后,按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第2571号等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进行测定。对于没有补充检查方法的,可按《兽药中非法添加物质检查方法标准》(附录5)自行建立补充检查方法。采用补充检查方法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兽药质量的依据。
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中发现新的尚无检测方法的非法添加药物时,省农产品中心要第一时间报告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
(四)结果判定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含量无法测定的样品,判定为不合格;改变处方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情形的样品,判定为假兽药。在上报检验结果时标明相关信息。
六、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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