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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粤农农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风险监测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0〕7号)精神,我厅制定了2020年广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遵循突出重点、强化预警、固本清源、扶优打劣的要求,按照“双随机”原则,强化高风险重点产品监管和抽检。重点抽检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抽检时应提高样品覆盖面,覆盖尽可能多的标称生产企业。


  二、任务分工


  202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省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由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省农产品中心”)具体承担。二是部级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或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本计划中省级监督抽样和风险监测抽样,配合我厅开展跟踪抽样。


  (二)省农产品中心负责本计划中省级监督和风险监测样品的检验,督促各市按时完成抽样任务,汇总监督抽检结果;配合开展农业农村部及我厅组织的跟踪抽样。


  (三)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处(以下简称“厅执法处”)负责组织查处发现的假劣兽药和抽检的不合格产品,汇总相关信息。


  三、总体要求


  (一)监督抽检。各市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明确抽样责任,强化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各市组织监督抽样时,抽样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样时,重点抽取非本省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风险监测。从兽药经营企业(包括互联网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抽取的兽药产品,除监督检测外,同时开展风险监测。


  (三)跟踪检验。我厅根据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结果、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等组织开展,并对农业农村部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情况通报中涉及我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被农业农村部列为重点监控企业进行跟踪抽检。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实行季报制度。各相关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样、送样、检验和结果报送等工作,确保本计划按进度实施。对抽检样品不符合抽检要求的,应按要求重新抽样。对不按本计划要求抽样送样的主管部门,我厅将予以通报。


  (二)省农产品中心每季度将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水产、蚕、蜂用兽药需另行标注)及汇总各市报送的抽检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附录7)于每季度末当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检测出产品中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为零时,应将检验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和中监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实施抽样、检验分离管理制度,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严格核查监督抽检兽药贮存条件、产品有效期、样品基数等内容,规范监督抽样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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