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省十大消费纠纷调解典型案例(6)
时间:2020-03-12 12: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本案案情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但是经营者既不能履行交货义务也不能及时退款,存在违约行为。在当地消委会的主持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基本无争议,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是消委会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但是,调解协议毕竟仍属合约,没有强制执行力,若经营者不履行,消费者仍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无疑会加大消费者维权成本。因而司法确认就是一条简便高效的途径,司法确认是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就是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本案中,消委会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纠纷中启动消费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通过司 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使得消费者胡先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要求经营者商贸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有利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参观农场被砸伤 消委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6日,自贡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为销售自己的养老服务产品,邀请谢某等人到其旗下自贡市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开心农场”参观,谢某又邀请宋某一同前往。当一行人经过该农场正在施工的工地时,宋某不慎被工地落下的钢筋砸伤且伤势严重,在场人员立即将宋某送到荣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宋某伤情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宋某住院期间,双方就住院治疗等费用赔偿产生争议。无奈之下,宋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自贡市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荣县消委会)投诉,希望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荣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依法受理了宋某的投诉。随后,荣县消委会组织维权人员对此案展开调查。经调查,宋某投诉情况属实。另查明:经营者在得知宋某到场后,不仅允许宋某进行了参观体验,还另行向宋某发放了一张印有“四川某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某养老公寓”等具有广告内容的名片。荣县消委会认为:经营者为推销养老产品,邀请谢某参加消费体验。宋某虽受谢某之邀,但宋某在与谢某一起参观农场时,经营者并未明确拒绝;而且,还发了一张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名片给宋某,应视为经营者有向宋某推销养老产品并认可宋某进行参观体验的主观想法。宋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伤,且无过错,经营者应当赔偿责任。
最终经荣县消委会主持调解,经营者赔偿了宋某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856元,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苟凌律师
经营者虽然并未直接邀请宋某到农场参加养老产品参观体验活动,但得知宋某系谢某邀约到场后,允许宋某在农场进行参观体验并向宋某发放了具有宣传养老产品的名片。由此,经营者有向宋某提供养老产品体验服务的主观想法,宋某有接受经营者提供养老产品体验服务的意愿,双方之间建立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宋某在接受服务过程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义务。
经营者开办的农场在进行高空施工作业,则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作为体验养老产品的组织者,应当对宋某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然,经营者向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工程的承包人或者行为人进行追偿。
案例九:“蓝猫”变“土猫” 网购“活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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