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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省(2)

  严格规范畜禽养殖投入品使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大力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饲料低磷低蛋白日粮配方技术,提高饲料转化效率,促进兽药和铜、锌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降低畜禽养殖业排放。在优质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展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兽用抗菌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

 

  (四)实施项目带动,健全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全面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74个畜牧县要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加快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配套设施改造升级、大型沼气工程等项目建设。以县为单位,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库,明确每个项目建设主体、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绩效目标,实行交账销号制度,做到建设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2020年全省74个畜牧县全面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全面建立养殖与种植紧密对接机制。各畜牧县要按照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就地消纳的要求,认真测算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粪污产生量和需要配套的消纳地面积,引导畜禽养殖场与种植(果菜茶、林木花卉等)基地有效对接,促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消纳。鼓励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处理畜禽粪污的养殖场改造为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支持畜禽养殖场将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输送到消纳地作为肥料还田(林)利用。消纳地要配套建设储液池、配肥(水)池、沼液(肥水)输送管网、沟渠等设施,储液池和配肥(水)池要有足够容量且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要求,防止污染周边水体和土壤。2019年全省液体粪肥还田(林)利用比例达到75%以上,2020年达到85%以上。对周边无消纳地的畜禽养殖场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行异地消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全面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化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财政、土地、税收、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发展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场主体,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行受益者付费、专业化处理、市场化运作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建立健全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推动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产业链,促进畜禽粪污转化增值。2019年全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年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2020年达到25亿元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

 

  (五)畅通还田渠道,支持畜禽粪便肥料化利用

 

  支持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各地要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推广使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4号),支持畜禽养殖场和专业企业充分利用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就地利用畜禽粪便开展堆(沤)肥,确保畜禽固体粪便全量实现资源化利用。对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生产商品有机肥的企业,优先安排生产厂房建设用地指标。对大型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建设规模以上有机肥生产企业,在省级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对采用发酵床处理粪污的畜禽养殖场,腐熟的垫料应加工成有机肥进行还田(林)利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

 

  扩大有机肥推广与使用。组织实施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对农业经营主体施用有机肥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全省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和畜禽粪便堆(沤)肥、沼肥、肥水等有机肥2000万亩以上。扩大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范围,示范推广“有机肥+”技术模式,打造一批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样板,项目区单位面积有机肥用量增加20%以上。将施用有机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建设内容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农产品(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等项目投资预算,并将商品有机肥纳入供销系统肥料冬储品种,提高有机肥使用量和覆盖率。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供销社

 

  (六)着力高值高效,推进畜禽粪污能源化利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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