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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7)

  监督检查设定九条。从监管者进行建档、按要求制定抽检计划、落实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要求,同时规定了要加大对交易量大、高风险品种抽检频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处理程序明确了处理程序。


  附则设定三条。包括不适合本《办法》调整的食用农产品例外情形、解释的范围及试用期限。


  四、几点说明


  (一)健全食品市场准入机制,从源头上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改变传统进货模式,加强索证索票,实现产品质量和来源可追溯。在《办法》编写中,一是强调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义务。二是建立销售者管理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销售产品种类、进货方式及主要渠道等信息,确保一户一档,相关信息动态报送属地食药监管部门。通过这两项措施督促销售者在源头进货时索取产地证明等,以便于进行追溯。


  (二)完善市场开办者质量安全管理机制。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虽然设有市场管理办公室,但并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在《办法》中要求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市场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三)提升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质量安全意识。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缺乏食品安全管理意识的问题。在《办法》中,提出在人员管理方面,着重突出对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包括定期参加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管理知识,要求市场开办者负责对入场经营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四)解决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问题。根据我省《关于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要求,农民自产自销进入市场需要进行备案,备案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产品品种、数量、联系方式等。上海等地区也针对农民自产自销这种形式采取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如为自产自销经营户办理的《自产自销进场交易证》等。这些措施的目的均是掌握自产自销农民的基本情况,追溯农产品生产根源。因此,考虑到《办法》实施的可操作性,以及各地市场的差异,在编写过程中我们要求对农民入场销售者应当留取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产地证明,设立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专区。


  (五)研究活禽在市场销售屠宰问题。目前在我省,除西安市有相关规定,不允许活禽上市交易,其他地市均未有相关规定,因此活禽在农贸市场进行交易以及现场宰杀可能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一直存在。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办法》中提出未禁止活禽交易的市,倡导活禽集中屠宰后冰鲜上市销售。有活禽销售和宰杀行为的,活禽销售区域要单独分区,宰杀区域要相对封闭,与销售区之间实施物理隔离,避免消费者与活禽直接接触,宰杀区域要定期消毒。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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