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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6)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包括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食用农产品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农贸市场是公众日常采购食用农产品的主要市场,全省现有农贸市场380余家,主要集中在县(区)乡镇。市场上食用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农贸市场是重点环节和高风险点。近几年来,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对入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把关不严,准入制度不健全,抽样检验不到位,经营场所硬件实施陈旧缺失,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自律、诚信、守法意识淡薄,没有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这些问题的存在,给食用农产品质量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局领导指示和适应新形势下抓好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全面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经营行为,更加依法有效的对农贸市场规范化监管,原省食药监局农产品处于2018年3月起,根据依法、实用、操作性强的原则,着手起草《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后更名为《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因机构改革,该《指导意见》未能下发。省局机构改革到位后,在保留《指导意见》原内容基础上,调整了格式增加了部分内容,制订了《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相关处室和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


  二、法律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九条。分别是:总则、市场开办者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监督检查、副则。


  总则设定五条。主要是本《办法》制定的依据,调整的范围、原则及市场主体的定义和监管部门的分工。明确了“农贸市场”、“市场开办者”、“入场经营者”的用语含义。


  市场开办者责任设定十一条。主要是从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建设、建立管理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快检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责任设定十一条。从销售者应进行进货查验、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建立和落实进销货及索证索票制度,经营的场所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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