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优化食品经(3)
时间:2020-01-16 16: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⒈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近五年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3.近三年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经营许可而被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
4.近一年因违反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处予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5.近一年的日常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新办的不适用);
6.其他的失信情形。
(二)许可条件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变更企业法人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承诺书》及《自查表》;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仅限于换证和变更许可事项);
(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许可部门在线获取)。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
发证后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许可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情形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准予一次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务网、政务微信等媒介上公示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情形。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以上内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人承诺书
本企业(或单位、个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适用核发新证);
2、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适用变更、换证)。
经自查,本企业(或单位、个人)符合《自查表》中列举的经营许可条件。
承诺不符合条件前,不开展经营活动。对不履行承诺所引发的后果,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5个工作日。
(二)属主观故意的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撤销相关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对违约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政务微信等媒介上公示该违约者的失信情形。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其他部门依法处理。
(三)在店内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接受消费者监督。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申请人承诺制许可自查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需自查第1--16项;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自查第17--20项; □变更经营项目的,需自查第11--16项。 自查项目 自查和评价方法 自查结果(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1.经营、贮存场所选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