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5)
时间:2019-04-06 14:1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购粮食的;
(二)未按照规定储存粮食的;
(三)未按照规定运输粮食的;
(四)未按照规定从事口粮加工的;
(五)销售禁止作为口粮销售粮食的。
第四十八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