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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日期:2019-03-05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3215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已经2019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登杰

 

  2019年2月27日

 

  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应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本办法所称粮食安全,是指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激励与问责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储、产销合作、应急调控、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和促进粮食生产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粮食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

 

  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反对浪费粮食的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健康、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

 

  第六条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制定粮食生产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与保护工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耕地及农产品协同监测,改善耕地地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等粮食生产的基础条件,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对污染源、农药生产和施用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对受污染严重的耕地、水源等,划定禁止种植粮食区域,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

 

  禁止向粮食生产区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固体废弃物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广绿色、优质、高效的粮食生产技术;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粮食种子实行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储备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救灾和市场应急供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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