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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5)

  对于需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车载冰箱、保温箱等适当措施,使用连续温度记录仪,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三十六条(备份样品的保存)

 

  对于合格和未检出问题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按照标示的储存条件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不合格或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按照标示的储存条件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七条(备份样品的处置)

 

  对于不合格和问题食品的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备份样品以及不适于继续食用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妥善销毁,并保留样品处理记录。

 

  检验合格,包装完好,有食用价值且在保质期以内的备份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月后,及时按照要求捐赠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或者组织抽样的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机构。捐赠时应仔细检查产品包装完好,去除产品所附的抽样信息,并做好捐赠记录,定期向委托抽样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费用报销)

 

  对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抽样任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单位凭抽样委托书、抽样实施方案、检测费收费依据、检测费发票、买样费发票、明细清单以及样品处置结果和检测报告到市市场监管局财务部门报销相关费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买样费发票的,由抽样单位统一开具买样费发票并附经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样品明细清单(含样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要素)。

 

  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的抽样任务费用报销由各区按照本区财政经费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信息发布)

 

  食品抽样中涉及的信息未经委托抽样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四十条(解释权)

 

  本规范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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