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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

   日期:2019-10-16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216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抽样行为,市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抽样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抽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以及《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和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市场监管局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述的食品安全抽样包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以及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抽检中涉及的抽样工作。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并按照规定完成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四条(抽样原则)

 

  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评价性抽检应以代表性为原则,以反映地区、行业和食品类别客观安全水平为目标采集样品。除评价性抽检以外的其它抽检监测应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采集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样品。

 

  第五条(抽样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区市场监管局执行总局部署的“市县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所涉及的抽样工作,必须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共同完成。

 

  第六条(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如抽样单位为检验机构,则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检验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样人员应经过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样时应持所在单位发放的有效抽样资质证件,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抽样时应持执法证。

 

  第七条(抽样装备)

 

  抽样单位应具备用于现场食品抽样的视频记录仪、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以及用于样品储存运输的车辆、保温箱、车载冰箱、温度记录仪等设备。抽样人员应规范着装,统一着制服或识别服。

 

  第八条(抽样制度)

 

  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第九条(抽样方案)

 

  抽样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下达的抽检监测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样实施方案。抽样实施方案应包括抽样区域、抽样环节、抽样时限、抽样品种、抽样数量、抽样方法、样品运输以及储存、费用结算等要求。

 

  第十条(抽样培训)

 

  抽样单位应当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抽样方案等,做好培训记录,并对培训进行有效性评价。

 

  第二章 现场抽样

 

  第十一条(抽样告知)

 

  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涉及的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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