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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4)

  在流通环节抽取食用农产品时,应在同一货架或摊位抽取同一产地、同一生产商(供应商)、同一种类、同一生产日期(进货日期)、同一码放堆(或同一池/缸等)、同一等级的样品,即视为同一批次样品。抽样时应视情况分层、分方向抽取样品。

 

  畜禽肉及副产品。对于包装产品,可打开后将样品对称分切为2份,保留原包装。对于个体较小的产品如鸡心等,可不分切,混合后分成2份。

 

  蔬菜。从同一批次中抽取无明显瘀伤、腐烂、长菌或其他表面损伤的蔬菜样品。除去泥土、黏附物及萎蔫部分。扎捆的蔬菜应打开,等分为两部分,多捆时分别分成两部分。

 

  水产品。较大个体水产品应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抽取多个个体时,应分别沿脊背剖开分割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组合为检验样品,检验时混合制样;另一部分组合为复检备份样品;对小个体产品如虾、贝等,取出足够数量样品,混合后采用四分法取样。

 

  其他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十一条(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样品封条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尽快实施检验,备样冷冻储存。

 

  第六章 信息记录与报送

 

  第三十二条(抽样单填写)

 

  抽样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规范填写抽样单:

 

  (一)应使用规定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采用杠改方式,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被抽样单位的实际地址填写,若在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

 

  (三)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称名称”和“标准名称或真实属性名称”。

 

  (四)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方信息。

 

  (五)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应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六)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应交由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文书打印)

 

  抽样人员应使用移动终端设备、打印机等电子化设备打印抽样文书。抽样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先行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或本市市场监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上传,并使用移动终端设备进行抽样信息录入,通过信息系统打印抽样单。

 

  第三十四条(记录保存)

 

  抽样单位应妥善保存纸质抽样记录和电子抽样记录(照片、视频等),抽样记录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2年。

 

  第七章 样品储运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样品贮存和运输)

 

  抽取的样品应当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保持样品完整性,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检验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原则上被抽样品在5个工作日内送至检验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以及无菌采样样品等应当及时送至检验机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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