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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3)

  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给被抽样单位。

 

  第二十条(拒绝抽样)

 

  被抽样单位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当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报告被抽样单位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送委托抽样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简易抽样)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所涉及的抽样可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对仅用于风险监测的食品样品抽样可简化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样性质、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的程序。

 

  第三章 无菌抽样

 

  第二十二条(适用范围和依据)

 

  散装食品和环节表面微生物指标检测应采用无菌采样,并按照GB 4789.1《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总则》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采样设备)

 

  重复使用的采样工具必须经过灭菌处理,并在采样前一直处于无菌状态。车载冰箱、保温箱、冰袋等在用于采样前,需使用酒精擦拭、喷洒等方式进行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无菌采样工具应选择具有消毒卫生资质的产品,按照说明书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采样要求)

 

  采样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程序,防止采样对样品造成的微生物污染。

 

  (一)采样人员应在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洁净环境下进行采样,其中餐饮具应抽取待用状态下的样品,若从保洁柜中抽取餐饮具,应在保洁柜附近取样。

 

  (二)采样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口罩、帽子,穿着洁净工作服。采样前应对一次性手套表面进行消毒。

 

  (三)每抽取一份样品,应更换新的采样工具,或将用过的采样工具迅速消毒后,再取另一份样品,以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五条(样品运输和保存)

 

  采样后必须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运输条件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检验。运送冷冻和易腐食品应根据需要在包装容器内加适量的冰袋或其它冷却剂以保证运输温度。

 

  第四章 网络抽样

 

  第二十六条(信息备案)

 

  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应当在抽样实施方案中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委托抽检监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样品选择)

 

  除特殊任务外,原则上应以网购形式抽取网络平台店铺营业执照所在地为本市的产品。所购买样品应为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人员可采取适当加大购买数量的方式,抽取到满足检验和复检要求的同批产品。

 

  第二十八条(购样费用支付)

 

  抽样人员应使用已备案的支付方式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以及物流等相关费用。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店铺提供发票,如被抽样的店铺无法提供发票时,应将网络支付截图复印件作为购样凭证。

 

  第二十九条(网络信息采集)

 

  网络抽样时,抽样人员应通过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采集以下信息:

 

  (一)样品网页展示信息;

 

  (二)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资质信息;

 

  (三)网页上显示的食品信息,包括采集平台及商品所在页面的网址信息、食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商品编号等文字描述;

 

  (四)成功下单后的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下订单的日期、收货人信息、支付记录等;

 

  (五)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对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并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同时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采集以下信息:

 

  (一)收到样品后,拆包前样品的外包装及物流单据;

 

  (二)拆包后的样品状态,应能体现样品的数量、外包装等信息;

 

  (三)包装中提供的商品清单;

 

  (四)封样后,对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拍照记录,照片应能显示封条上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签名。

 

  (五)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五章 食用农产品抽样

 

  第三十条(样品采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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