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2)
时间:2019-10-16 12: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抽样资质证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样目的和性质、食品品种以及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为检验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第十二条(核对资质)
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样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确认拟抽取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食品。如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相关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委托抽样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但在执行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
第十三条(样品抽取)
抽样人员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随机抽取样品或根据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需要有针对性地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
第十四条(不予抽样)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但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涉及的抽样除外:
(一)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已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抽样方法)
食品抽样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包装食品(含预包装或非定量包装),应抽取保质期内、包装完好的产品且应具有标识信息的待销产品。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复检备份样品。
(二)属于散装食品的,样品应盛装于由抽样单位专门准备的清洁卫生的包装或容器内。特殊情况下可由被抽样单位协助抽样。
每份样品的数量应根据抽检目的确定,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六条(封样)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现场以妥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印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应分别封样,由检验机构保存。
第十七条(现场信息采集)
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凭证,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样检验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现场采集的信息可包括:
(一)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或店招的,应当包含在照片内;
(二)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当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四)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
(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运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
(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七)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凭证等在一起的照片;
(八)抽样过程原则上应全程录像,视频记录应包括抽样前告知、样品抽取、封样、所抽样品放入冷藏设备等关键过程。
(九)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十八条(购样费用支付)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用,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购买样品须向被抽样单位索取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随后支付费用。
对于部分食品原料、半成品、餐饮食品等没有定价且被抽样单位明确提出可以无偿提供的,应在抽样单备注栏说明。
第十九条(文书交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