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3)
时间:2019-10-13 16: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当支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训和考试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
(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
(四)食品过程控制技能;
(五)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与能力;
(七)其它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九条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采取计算机网络在线方式。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机构具体承担食品管理安全人员的考试工作,并公布名单。
第二十条 自愿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的机构可以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承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的社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法人资质证明;并具备有从事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具有相对固定考试场所、保障考试正常开展的管理人员和有关的考试纪律等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试所需的场所和设施,具备动态人证识别对比和对考试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能实时上传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并公布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指导意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网络培训和考试系统。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选修课程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度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证明》视为自动失效,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受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关工作的机构不得对有关工作进行再次委托。
第二十五条 受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关工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委托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发布信息夸大事实或者假借政府监管部门名义误导学员的;
(二)一年累计接到三宗以上关于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三)工作开展中存在弄虚作假,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四)核实有将业务进行再次委托行为的;
(五)其他影响工作开展公正性、严肃性的情况;
(六)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年度工作评价中较差或造成社会不好影响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履职情况采取扣分制。一年内累计扣满10分的,按新上岗人员要求重新参加考试。
(一)没有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未能及时更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
(二)未建立和落实从业人员建康检查工作,扣1分;没有落实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检查工作,扣1分,未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上岗的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的,扣2分;
(三)没有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扣2分;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记录或档案的,扣1分;
(四)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不落实的,扣2分;
(五)未制订或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和评价的(包括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情况、食品安全自查情况、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为的处理意见等),扣2分;
(六)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管理不落实的,扣1分;
(七)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不按要求报告的,扣2分;
(八)不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扣2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