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2)
时间:2019-10-13 16:15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白酒、食用植物油、大米、肉制品、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其他食品生产单位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经营:
1.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含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企业食堂、医疗机构食堂等)、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含餐饮连锁企业总部、有销售食品的连锁药店总部和含食品制售大型连锁超市总部等)食品经营者应配备专职高级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00人以下的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其他食品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对集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机构:
1.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其他对集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中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提出人员变更申请。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本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效果、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食品安全控制情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定期开展检查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定期全面汇总本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和年度食品安全自查、回顾分析会,查找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管理档案,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监督执行每日人员健康情况每班次前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对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垃圾处理进行管理。
(五)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照规定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本单位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