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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5)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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