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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4)

  商务部门应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经营资质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纳入企业的等级评定;加强对牲畜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受理查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指导和扶持餐厨废弃物服务企业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研究开发、产品推广应用等工作。

 

  财政部门应研究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的财税政策,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的收费标准,做好处理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体系,将各地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中标企业统一列入企业目录,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将企业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健全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并运至固定处置点;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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