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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湖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2)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和环保验收手续,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申报制度,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单位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在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二)定点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按照与收运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废弃物通过专用收集容器运至固定设置点,由收运单位统一收运。产生单位存放餐厨废弃物的时间应不超过24小时;

 

  (四)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不得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投放或倒卖或偷运至畜禽养殖环节。

 

  (五)利用餐厨废弃物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六)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置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式专用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收运单位名称和相关标识标志;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转移、收集、运输台账制度,并应当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设备、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化应用。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处置餐厨废弃物,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三)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订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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