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6-30 10:4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1202室
邮 编:430071
电子邮件信箱:szffzbzqyj@163.com
湖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乡面貌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暂存、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暂存、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倡导通过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净菜上市、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先进技术开发和收运、处理设施体系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公安、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餐厨废弃物处置收益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投入。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餐厨废弃物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应纳入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费范围,具体缴纳标准和办法,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规范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废弃物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集约利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实施餐厨废弃物跨行政区域收集、运输、处置。跨行政区域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由涉及到的行政区域协商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许可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