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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4)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诉称,2014年9月11日,源德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该“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方便携带等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地解决,一经上市便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销往全国各地,销售量良好并逐步递增,但后来发现市场上有相同的产品在销售,导致源德盛公司的销售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经调查,海南金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与ZL201420522729.0号专利完全相同,该商品由金域公司销售,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金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金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00元;三、驳回源德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9:陈某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14年3月开始陈某才在家中生产制作食用伊面并销售。为了使生产的伊面不易腐烂,陈某才先后多次从临高临城镇一家粮油店购买 “三无”产品硼砂、柠檬黄等非食品添加物质,并添入到生产的食用伊面。从开业至2016年1月期间,陈某才平均每天生产、销售添加硼砂的伊面400个左右,一年生产、销售270至280天,并以每个伊面0.7元的价格批发,销往多家米粉店和米粉摊点,生产、销售金额共计13万元。2016年1月23日,临高县食药监局在陈某才家中的生产作坊现场查获、扣押了伊面及硼砂等非食品添加物。经检测,取样的伊面中,硼砂和硼酸含量分别为198mg/kg、196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才在生产伊面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销售明知掺有硼砂的伊面,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驳回陈某才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陈某才犯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案例10:日月广场状告海口知产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纠纷案

 

  张忠义是名称为“一种应用程序间接获取地理位置信息的方法”专利号为ZL201210401600.X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10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8日,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7年2月8日,张忠义向海口知识产权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口知产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以海南海航日月广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广场管理公司)通过微信号“海航日月广场”在停车场开展的反向寻车服务的技术方案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请求日月广场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在其微信号中关闭反向寻车服务。

 

  海口知产局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张忠义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17年6月12日,海口知产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日月广场管理公司停止使用与张忠义相同的反向寻车方法。

 

  日月广场管理公司起诉称,海口知产局作出《决定书》,认定程序违法、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公司使用的技术与张忠义的专利技术既非相同,也非等同,《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判决:一、撤销海口知产局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决定书》;二、海口知产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海口知产局负担。

 

  一审宣判后,张忠义不服,以一审判决将不必要审查的证据确定为需全面审查分析的证据,故认定海口知产局在作出本案行政决定时认定事实依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日月广场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忠义负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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