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
时间:2019-04-28 12: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省高院二审认为,中粮公司系第7859363号注册商标和第12177356号的商品类别上专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口南丰贸易分店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故海口南丰贸易分店的侵权责任依法应由其经营者杨某南承担。
法院判决,海口南丰贸易分店的经营者杨某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优选级95金装高级干红葡萄酒,经营者杨某南赔偿中粮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案例4: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三亚龙伙伙火锅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7年6月2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向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众管理公司)颁发注册号为第18096479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商标为“小龍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 第43类,包括自助餐厅、餐厅、餐馆、备办宴席、饭店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21日至2027年6月20日。
仁众管理公司诉称,三亚龙伙伙火锅店未经仁众管理公司许可,擅自在店招、装潢及宣传资料上使用与“小龙坎”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三亚龙伙伙火锅店提供的餐饮服务系仁众管理公司提供,侵犯了仁众管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存在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亚龙伙伙火锅店使用的“小龙坎”标识与仁众管理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的读音、字数、含义均一致,且也未经仁众投资管理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已侵害了仁众管理公司“小龙坎”商标专 用权。
法院依法判决,三亚龙伙伙火锅店经营者丁某立即停止在其经营中使用“小龙坎”,并赔偿仁众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案例5:三沙蓝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和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
三沙蓝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诉称,2014年8月30日,蓝海公司与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联瑞公司)签订一份专利服务合同,约定蓝海公司委托联瑞公司提供专利服务的相关事宜。联瑞公司为骗取商标代理费,在明知商标已于2014年7月23日被其他主体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仍于2015年4月9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材料,导致全部商标被驳回。联瑞公司没有专利代理资质,为了骗取代理费,编造谎言致使蓝海公司与其签订专利服务合同,收到专利代理费后未完成代理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联瑞公司退还公司支付的商标代理费、发明专利代理费。
海口中院认为,蓝海公司与联瑞公司签订的商标代理合同和专利代理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成立商标代理合同关系和专利代理合同关系。法院判决,联瑞公司并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当向蓝海公司退还商标代理费7200元,发明专利代理费6500元。
宣判后,联瑞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联瑞公司以其与蓝海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案例6: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的装潢为其特有装潢,2006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为公众所知悉。“椰树”椰子汁产品的包装为易拉铁罐,装潢为罐贴正面文字、图案及色彩的排列组合,罐贴自2005年7月15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5月24日被授权公告,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2017年2月14日取得商标注册证。
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自2016年1月开始,生产容量为245ml的“椰腾”牌椰汁并对外销售。2017年9月1日,海南省万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万宁工商局)受理举报后查实亚马逊公司至案发共生产“椰腾”牌椰汁4760箱,已销售2830箱,销售收入为79240元,违法所得为14331.76元。2017年12月28日,万宁工商局对亚马逊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包装装潢与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饮料包装装潢相似,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亚马逊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及销毁侵权物品,并对亚马逊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331.76元及罚款14331.76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