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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3)

  椰树公司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诉称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属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罐身正面突出使用的“椰汁”字样,包装、装潢与椰树公司“椰树”牌椰子汁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请求判令:一、亚马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椰树公司“椰树”牌椰子汁特有包装、装潢的“椰腾”牌椰汁系类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二、判令亚马逊公司赔偿椰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00万元;三、亚马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亚马逊公司辩称,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汁名称是“椰腾”而非“椰树”,“椰腾”牌椰汁的包装罐装潢与椰树公司生产的产品有明显区别,足可以让消费者区分。亚马逊公司不存在侵害椰树公司合法权益的事实。

 

  海南省一中院审理认为,“椰树”牌椰子汁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椰树公司的“椰树”牌椰子汁产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一定的辨识度。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装潢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椰腾”牌椰汁在罐身正面显著位置并未标注商标,而是在罐身侧面上方标注商标,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椰腾”牌椰汁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椰树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椰树公司主张100万元赔偿,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亚马逊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结合万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情况,综合考虑酌定亚马逊公司的赔偿数额为6万元。关于椰树公司提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的请求,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责令亚马逊公司销毁侵权物品,故对椰树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海南一中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判决:一、亚马逊公司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椰树公司 “椰树”牌椰子汁商品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限亚马逊公司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椰树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合计6万元;三、驳回椰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7: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7年春节,陈某与杨某(另案处理)商量之后,决定从湖南醴陵购进假冒的海南烟花爆竹厂注册商标“好日子”烟花爆竹到海南销售。陈某等人花钱购买假冒的烟花爆竹,通过货车运输到了海南。为了存放的烟花爆竹,陈某在海口灵山镇一加气站旁边租赁了一个仓库。2017年2月14日,烟花爆竹卸货到租赁的仓库内。当天下午5点左右,陈某原本电话联系了人,准备将这批货销售出去。结果,因为听说有关部门要来检查,他又让人回去了。

 

  2017年2月15日晚,海口市美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在海口一仓库内,查获该批假冒海南省烟花爆竹厂注册商标的“好日子”品牌爆竹,并当场扣押到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同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

 

  经查,被查扣的“好日子”爆竹均系假冒“好日子”注册商标的产品,载明发货人系醴陵市华洋出口花炮有限公司,该许可证系伪造。

 

  经委托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扣押的上述假冒“好日子”爆竹产品的价格进行估价鉴定:标的总价值人民币921160 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意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爆竹,被查扣的爆竹价值9211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8: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海南金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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