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时间:2019-04-28 12: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4月26日,海南省高院在海口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1: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17年1月18日15时20分,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网公司)在其开办的南海网网站发布标题为“海口大乐透1006万得主现身 得知中奖3小时后抱走大奖”的新闻报道,载明作者为南海网记者孙令正。海口在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现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经营的海口在线网站上转载使用该篇新闻报道及1张新闻图片。南海网公司认为在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新闻报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现公司辩称,南海网公司的公证书以及劳动合同、版权说明记载的内容都不清晰,其主张在现公司侵权的文章,都不是南海网发布的,故其主张在现公司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孙令正为南海网公司的专职新闻记者,其在工作任务范围之内创作的新闻报道应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为南海网公司,故南海网公司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现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在网络上转载并传播涉案新闻报道及图片经过南海网公司的同意,或支付了报酬,故应认定在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南海网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海口中院作出判决,限在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网站上的新闻报道及图片,并赔偿南海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
案例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海南涛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口美兰海腾华超市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2012年3月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甲方)与滚石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0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
音集协诉称,海南涛东公司、海口美兰海腾华超市未经音集协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KTV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音集协管理的上述 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给音集协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海南涛东公司辩称,公司仅提供放映装置,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同时,音集协没有提供最先出版的涉案音像制品,依法不享有涉案音像制品的著作权。
海口中院认为,音集协要求海南涛东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海口美兰海腾华超市仅向客人出售茶饮,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海南涛东公司共同实施了放映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海口中院依法作出判决,海南涛东公司停止使用并从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中删除涉案的《BA BA BA》等8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400元。
案例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口美兰南丰贸易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0年12月21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 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859363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白兰地;葡萄酒;威士忌等,有效期限自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2014年8月7日中粮公司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177356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白兰地;葡萄酒;威士忌等,有效期限至2024年8月6日。
中粮公司诉称,海口南丰贸易分店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优选级95金装高级干红葡萄酒产品上所使用的产品来源标识,与其注册的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中粮公司所生产的葡萄酒产品。其销售的案涉产品系仿冒中粮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其侵权行为给中粮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要求停止侵犯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