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9家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情(7)
时间:2019-04-04 09:5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不符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第十三条关于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成品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的要求。 21 未提供生产员工农某某、曾某某的健康证明。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22 未能提供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2.1条款关于12.1条款关于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要求。 23 出厂检验项目中未包括铜绿假单胞菌。 不符合GB 8537-2008中7.2.1条款关于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感官要求和微生物指标中的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进行检测的要求。 24 未每月对产气荚膜梭菌、粪链球菌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不符合GB 8537-2008中7.2.2条款关于每月应对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的要求。 25 未能提供2019年3月10日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26 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无留样记录,留样库仅保留2019年3月11日生产的产品(保质期2个月)。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27 企业风险评估等级为C级,按要求每年至少自查3次,企业2018年仅进行一次自查。 不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7〕6号)第八条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的风险等级确定自查频次开展自查的要求。 28 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规范。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 29 企业《产品销售台账》记录的数量,与《成品入库登记表》的数量不一致;《仓库领用发放登记表》未记录领用的聪明盖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无法进行有效追溯。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广西贵港市花果山贸易有限公司和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广西贵港市花果山贸易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附件8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西琅琅山天然矿泉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2019年3月13日至1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广西琅琅山天然矿泉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42200177,生产地址:藤县岭景镇罗江村车田山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