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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4)

  第十二条建立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巡查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巡查结果和巡查整改情况抄送同级组织部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励惩处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全面评价。

 

  对党委和政府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时,一并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提供年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报告。

 

  考核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对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经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抄送组织部门和有关考核部门,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作为领导干部提拔重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一)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奖励或称号。

 

  (二)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因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考核不合格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发生事故行业领域的分管领导干部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奖励或称号。

 

  第十五条对市(地)、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经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抄送组织部门和有关考核部门,与履职评定挂钩,作为提拔重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奖励或称号。

 

  第十六条对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八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并征求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意见。

 

  第十九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年度公开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公布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治理重大隐患、强化事故预防、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给予记一等功及以下表彰奖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体制机制建设和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

 

  (二)在安全生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显著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显著改善的;

 

  (三)在解决长期存在、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区域性重大隐患问题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在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等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

 

  (五)在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护工作中科学应对,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风险、减少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六)有其他应当表彰奖励情形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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