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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突出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一般是指涉及安全生产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等。

 

  (三)本地区发生性质严重、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研究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明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目标任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五)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任职经历与相关专业素质;建立安全监管干部培养交流机制,稳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

 

  (六)支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支持政协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协协商计划,就安全生产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聘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作为各级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员。

 

  (七)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督促组织、政法、宣传部门将安全生产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

 

  (八)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安排1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健全完善干部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和制约安全发展和形势稳定的矛盾性因素,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基础建设投入、安全标准制定、重大事故预防、安全应急管理等。

 

  (三)辖区内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四)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考核。

 

  (五)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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