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中国食品商务网移动版

主页 > 行业 >

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4)

  第三十三条  网络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网络经营者提交其主体登记、仓储地址、联系方式、载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真实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五章  其他场所经营要求

 

  第三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并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贮存、运输或者配送服务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等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