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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

  第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采购、贮存、销售及使用等环节应当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如实记录并保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货查验和产品销售等信息,确保可以追溯。

 

  第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严禁销售或者使用未经国家注册批准,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用于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的食品。

 

  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信用监管和约束,倡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放心消费的经营秩序和环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营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一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产品全项目合格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十二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要求,进行运输、贮存和陈列。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能够满足产品贮存和销售所需的温湿度要求。

 

  第十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设定专门的区域或者柜台(货架)用于贮存、陈列和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其他商品混放销售。销售区域或者柜台(货架)所处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提示牌,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者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大小应当能使消费者醒目辨识。

 

  第十四条  从事批发业务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第十五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货架陈列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时清理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等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性和营养充足性的产品。

 

  第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召回记录制度,对需要实施召回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内容应当以产品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并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第三章  医疗机构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调配、使用监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采购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的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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