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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3)

  第十九条  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应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遴选、采购、贮存、调配、临床应用和评估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医疗机构要设立相关库管场所,按照贮存、调配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进行管理,保留完整的日/月出库、入库、盘点等记录和凭证。

 

  鼓励医疗机构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并对接处方、医嘱、收费和库房管理等子系统,实现使用全过程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加强进货审核查验,严禁采购和使用未经国家注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性和用途的食品,确保产品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营养师负责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的适宜性进行审核、评估,指导患者选择和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执业医师、营养师进行培训并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以开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处方。培训、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常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营养特点与使用注意事项;

 

  (四)营养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收费管理,可以参照药品的管理模式,对经过注册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编码收费,方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采购、入库、开具和出库销售等收费相关环节的集中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临时调配的,应当在具备卫生和消毒条件的调配操作间完成,确保调配过程无污染。

 

  医疗机构需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二次灌装的,应当在独立的肠内营养配置室完成,配置室应当配备洗手、消毒、更衣、空气消毒、称量、废弃物处理等设备设施,并建立相应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岗位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调配和喂养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通过医疗机构购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住院患者建立营养病历,有条件的纳入电子病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不良反应记录制度。对因食用方法、产品特性、消费者个体差异等原因造成的不良反应予以收集和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反馈给生产厂家、市场监管部门及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机构。

 

  第四章  网络主体经营要求

 

  第二十八条  网络经营者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具有实体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实体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需满足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商品销售页面还应当在其显著位置公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并链接至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第三十条  网络经营者应当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示如下警示用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第三十一条  网络经营者宣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应当与产品标签、说明书及产品注册证书内容相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第三十二条  网络经营者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保存购买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购商品名称等交易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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