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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50号)(4)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92.5元;2、并处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20063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1、员工卫生意识减弱,员工未保持手部消毒;2、工器具清洗消毒不足,造成制作过程产生交叉污染;3、车间环境清洁消毒较差,导致生产制作过程产品受污染。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各岗位员工卫生安全意识,按规范落实消毒频次;2、对工器具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工器具的洁净度;3、定期清洁内包装间的空调风口,定期对食品接触面和空气沉降进行微生物测试,管控生产卫生质量,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东莞市黄江宝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泉泷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

 

  东莞市黄江宝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泉泷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商标:泉泷,规格:16.8升/桶,生产日期:2020/4/21),溴酸盐项目均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未发现造成不良影响或质量投诉,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2元;3、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2020〕Z50714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臭氧混合塔臭氧添加喷头发生堵塞导致臭氧添加不均匀,检测控制臭氧添加浓度自动检测表出现误差,发生添加臭氧浓度高于标准,导致臭酸盐超出标准要求。针对以上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更换臭氧喷头、增加臭氧添加微控设备。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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