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4)
时间:2020-08-12 18:0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三十七条 设立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地方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及在地分支机构制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收购、销售回笼资金在农发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省农发行及在地分支机构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地方储备粮贷款,逾期未核减的,同级财政部门和承储企业不再承担相关利息支出。
第三十九条 轮出地方储备粮,应通过国家粮食湖北交易中心(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价或定向交易。出库时,应当出具有效的检验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第五章 动用
第四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警,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四)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决定地方储备粮动用。
第四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动用后,需要补充入库的,应在12个月内按照原有品种、数量完成入库,并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格。
第四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四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管理费用和轮换价差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兜底制。
相关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四十六条?管理费用和轮换价差补贴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确定,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第四十七条?动用地方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第四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不执行或不配合执行轮换及动用计划,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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