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

中国食品商务网移动版

主页 > 行业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八条 地方储备粮计划规模、总体布局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发行,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保底计划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规模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计划规模提出建议,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及在地分支机构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本级储备粮计划落实情况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农发行及在地分支机构,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原则上每3年至少调整一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质量标准。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储存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油罐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失信行为及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告知承储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地方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动用计划,保证出入库粮食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仓房“四落实”,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责任编辑:admin)
广告位API接口通信错误,查看德得广告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