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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方储备粮(含油,下同)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即地方政府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为用于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主要布局在大中城市及周边地区、市场易波动地区、灾害频发地区、人口密集地区和缺粮地区,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同级储备粮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储备粮负有属地监管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含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下同)、动用和轮换价差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简称省农发行,下同)及在地分支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核定的成本价,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和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省级储备实行集中管理,省属储备企业所属库点主要存储省级储备粮,仓容不足部分经批准可通过租仓或委托代储方式由其他企业存储。省属储备企业作为公益类企业,负责省级储备的经营管理,按计划组织省级储备的收购、存储、轮换、验收等工作,对储备数量、质量、存储安全、轮换出库等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武汉市及销区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规模,不少于满足常住人口15天需求的市场供应量,其他地方也要建立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储备。


  第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省农发行及在地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动用和轮换费用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存储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存储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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