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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工信消〔2020〕104号)(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依据《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已动用的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规定储备量补齐。

 

  6.3 总结改进

 

  食盐市场应急处置结束后,盐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盐业协会应结合工作,掌握相关情况,协助抓好食盐应急工作。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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