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工信消〔2020〕104号)(4)
时间:2020-07-15 14: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依据《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已动用的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规定储备量补齐。
6.3 总结改进
食盐市场应急处置结束后,盐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盐业协会应结合工作,掌握相关情况,协助抓好食盐应急工作。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