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工信消〔2020〕104号)(2)
时间:2020-07-15 14:4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4.1 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要求,切实履行好食盐储备社会责任。
2.4.2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
2.4.3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安排,及时调整食盐生产、发运计划,无条件首先满足和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2.4.4 市场销售发现有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苗头的,及时向盐业主管机构报告;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盐业主管机构掌握市场动态。
2.5 各市、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
2.5.1 负责本区域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
2.5.2 牵头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5.3 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
2.5.4 及时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三、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3.1 接到地方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3.2 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3 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4 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3.5 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四、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分级及认定
4.1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是指食盐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区域食盐脱销,或发生群体性食盐质量事件及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公众恐慌,引发食盐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4.2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划分
结合我省实际,将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由大到小,依次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次。
4.2.1 Ⅰ级为省内2个(含)以上设区市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或因毗邻省份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导致省内相邻区域有1个(含)以上市、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2 Ⅱ级为省内1个设区市内2个(含)以上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3 Ⅲ级为省内1个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4 Ⅳ级为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
4.2.5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引发或有可能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其级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实际情况确定。
4.3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各市、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重点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及市场动态特点,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4.4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4.4.1 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
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4.4.1.1 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排队集中购买现象。
4.4.1.2 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或全省范围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
4.4.1.3 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4.4.2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
在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4.5 应急响应级次认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立即组织核实信息,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报省政府确定应急响应级次。经核实认定为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立即启动本预案。属于Ⅱ级或Ⅲ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指导各相关市、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动用当地政府储备或食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平抑市场需求。属于 Ⅳ级发生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自然灾害、其它突发事件,有可能引发食盐市场波动的,由各级盐业主管部门指导食盐储备企业做好应急供应准备和演练。
五、应急响应
5.1 情况报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获得情况查实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向相关省级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发布预警警报,并向周边地区盐业部门通报情况。
5.2 通讯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