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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征求《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粮食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皖粮执法网函〔2020〕29(2)

  (六)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粮食执法督查制度体系,促进执法督查工作法制化、标准化、透明化。完善粮食执法督查工作机制,明确监管事项、权力清单、工作要求,为依法履职提供保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储备管理问责制度,明确储备企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责规定。

 

  (七)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落实地方政府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2018年以前年度粮食管理按《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264号)规定执行。

 

  三、依法履职尽责,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八)聚焦核心职能,强化政府储备安全执法监督。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规范管理方式。建立粮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地方储备粮监管体制和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强化储备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市、县级储备粮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管理和监管制度,并认真执行。聚焦重点难点,组织开展地方动态储备和异地储备的专项检查,查清查实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现状,守住管好地方储备安全底线。

 

  (九)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密切关注、研判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聚焦风险隐患和重点难点热点,及时调整检查重心,强化检查措施。不断强化粮食市场化收购监督检查,针对售粮和收购方式新变化,创新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维护收购市场秩序。按照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突出抓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质价不符等损害售粮人和国家利益等行为。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政策性粮食库存。

 

  (十)加强政策性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坚持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地监管原则,巩固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成果,持续优化大清查软件系统,依托现有基础数据库,对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数据定期更新维护。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实施分类检查,将最低收购价粮的监督检查工作置于重要位置。建立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常态化机制,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整改“回头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严肃问责。

 

  (十一)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库存消化工作方案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等文件要求,摸清拍卖标的出库条件和能力等情况,督促粮食企业及时将成交的粮食保质保量投放市场。严肃查处“以陈顶新”、“转圈粮”、掺杂使假、拖延阻挠出库、索要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治理各种形式的“出库难”。加强对出库的政策性粮食质量特别是超期储存粮食、定向销售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具体承储企业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十二)依法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打击企业无证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组织开展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等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检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经营加工中扰乱市场秩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

 

  (十三)严肃查处涉粮大案要案。坚持对违法违规案件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加大涉粮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依法依规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处理等手段,严肃惩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社会舆情研判,增强敏锐性和舆情把控能力,及时处置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四、加强科技支撑,提高执法督查信息化水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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