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3)
时间:2020-04-21 10: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以毛燕为主要原料的,其储存场所与成品储存场所应相互隔离,避免交叉污染;厂区大门、毛燕储存场所、成品存储场所、生产区域的关键位置应装有清晰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保存时限不低于6个月。
第七条 厂区内应无卫生死角和蚊蝇孳生地,应设有能密闭的废弃物暂存设施,生产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并采取集中焚毁处理,生活废弃物与生产废弃物应分开。厂区应有防鼠设施。
第八条 车间地面平整、硬化,易于清洗,无积水,墙面、天面平整,用白色或浅色材料修建,易于保持清洁;人员出入口、原料与包装材料、成品出口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车间出入口及窗户等与外界连通处应有防鼠、防虫蝇措施。
第九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外包装间、仓库等)、准清洁作业区(原料分拣间、软化挑毛间、内包材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定型干燥间、杀毒间(区)、内包装间等)。
第十条 准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配备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洗手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开关。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配备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并设置风淋设施。
第十一条 清洁作业区对空气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万级生产标准。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分隔。
第十二条 以毛燕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或所在园区)应配备能有效杀灭禽类疫病疫情因子的废水处理设施(如:含氯消毒设施等),对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应集中贮存并进行集中专业的防疫处理,处理过程需进行监测保证经处理的废水不含有疫病风险。
第二节 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食用燕窝(非即食)产品应配备水净化设备、软化设施、除杂挑毛设施、定型设施、干燥设备、杀毒设备、计量设备、包装设备、打码设备等。
第十四条 企业须具备相应的热加工设施,并配备加热温度自动记录装置。设备性能应满足产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热时间不少于3.6秒”的有效加热处理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推荐的其他等效杀灭禽流感病毒的要求。
第十五条 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检验设备设施应具备但不限于感官审评室、分析天平(0.1mg)、电子天平(0.1g)、干燥箱或快速水分测定仪及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企业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样品留样间(柜或库),按照规定逐批保存检验留存样品。
第三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六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原料验收、分拣、软化、除杂(挑毛)、定型、干燥、杀灭禽流感病毒、包装等工艺。
第十七条 原料验收。原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于进口原料应提供符合我国检验检疫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分拣、软化、除杂(挑毛)。根据燕窝盏型和含毛量分级分拣,软化应使用净化水,挑毛应采用护眼灯具,挑除毛燕上的绒羽和杂质,对绒羽等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定型。根据燕窝盏型及成品需求采用适当的模具定型。
第二十条 干燥。常温干燥:应于温度28℃以下,湿度70%以下洁净空气进行机械强制通风干燥,达到产品水分要求;冷冻干燥:应于温度-35℃以下,真空状态下进行冷冻干燥,达到产品水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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