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2)
时间:2020-04-21 10: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一条 为了做好食用燕窝(非即食)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用燕窝(非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食用燕窝(非即食)生产许可核查工作;该产品不允许分装。
第三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用燕窝(非即食)是指以毛燕或燕窝原料经过分拣、软化、除杂(挑毛)、定型、干燥、杀灭禽流感病毒、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食用燕窝产品,产品包括燕盏、燕条、燕碎、燕角等。食品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4,品种明细为:[食用燕窝(非即食)]。
第二章 生产许可核查要求
第一节 生产场所核查
第五条 以毛燕为主要原料的,选址应毗邻毛燕查验和暂存一体化设施,所处位置应位于相对封闭,与外界物理隔离,利于动物疫病控制的地理区域范围,周围无明显污染源,并距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动物交易市场等动物疫病传播高风险场所及其他污染源至少3km。厂区周围8km范围内没有我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的一类动物疫病中的禽类疫病发生和流行。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燕窝产品卫生的其它产品。厂区入口处有车辆箱体和轮胎消毒设施。
第六条 企业应有与生产品种及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路面平整、无积水。生产场所一般包括生产车间、库房、化验室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厂房、车间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符合防疫要求的原料、辅料、成品、化学物品和包装物料的储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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