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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213号)

   日期:2020-04-14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344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9日


  黑龙江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和非洲猪瘟防控政策落实落地,促进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措施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坚决防止扩散蔓延,为确保完成全年生猪生产任务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严把养殖“源头”关


  要进一步推动落实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对所有养猪场户防疫监督、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责任人和具体人员。


  1.各市(地)农业农村局组织所辖县(市、区)全面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内所有养猪场户名称(姓名)、生猪数量、免疫、出栏补栏等基本信息,实行备案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认真查验生产销售商品仔猪养殖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质,督促养殖场户向购买者提供仔猪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等信息。


  2.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继续采取包场包户方式,逐一落实养殖场户防疫监督、疫情排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逐级上报备案。


  3.密切关注网络销售生猪情况,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调查掌握本地生猪养殖、销售等微信群及相关网络平台,要落实专人每日对涉及本地的生猪销售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对于生猪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均价的养殖场户,要列入重点监控,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进一步采取处理措施,严防染疫生猪调出。


  (二)严把产地检疫关


  4.认真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落实养殖场户等主体责任,按照规定时限提前申报检疫;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的必须提供委托手续。严禁受理不按时申报、主体不符、要件不全、跨行政区域以及违反有关生猪调运政策等情况的检疫申报。


  5.依法依规实施生猪产地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等资料和畜禽标识,严格实施临床健康检查,对生猪来历不明、存栏异常增加、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无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强化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严格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材料合法有效,科学开展相关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6.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做好检疫证明、耳标领取、发放、使用记录,确保可核查、可追溯。加强动物防疫数字化平台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把生猪调运关


  7.各县(市、区)严把产地检疫出口,利用信息化平台,逐步对接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实现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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