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四川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2)
时间:2020-04-01 15:3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要求,认真落实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0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0〕1105号)要求,切实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职责,以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为原则,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区域的监管,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等行为,确保覆盖全面、检查到位、执法严格。
3、种子(苗)企业和市场监管
一方面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企业资质、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及种子质量。对于近3年来在各种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问题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件、遭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对于近3年未发现任何问题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可免于抽查,但应当在市场专项检查中重点关注。
另一方面是对种子(苗)市场监管。在春秋两季种子(苗)交易旺季,对种子(苗)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根据我省实际,春季以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种子为主,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大春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川农业函〔2020〕93号)文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秋季以小麦、油菜和蔬菜种子为主。市场检查重点是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经营档案、主体备案和种子质量等。
4、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检查
根据《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对2020年承担国家和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项目的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围绕储备企业资质、储备任务的落实、在储种子的质量、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检查。
5、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加强品种权维权,就是维护种业创新,维护公共利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纠纷调解、证据保全、责令停止侵权、依法处罚等方面担当作为,坚决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2020年要以杂交玉米、蔬菜和果树作物为重点品种,探索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有效途径。强化行政司法协调配合,开展执法人员轮训,组织打假维权现场活动,加强普法宣传,遴选并公布典型案例。
(二)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在全省35家国家级和省级种畜禽核心育种场开展生产性能测定,于12月底前完成。
2、对种公牛、种公猪精液质量进行抽检
在全省种公猪站及配送网点,抽检100份猪常温精液;在肉牛良补县抽检200剂冷冻精液,于11月底前完成。
3、完成农业农村部精液抽检任务
按照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精液抽检任务,各承担单位配合检测单位开展样品的抽样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三)水产苗种场(站、企业)监督检查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狠抓日常监管,规范苗种生产和经营行为。加强对重点苗种场(站、企业)的规范管理,督促按原良种生产管理标准,做好亲本保存与选育、苗种繁育和培育工作。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加大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测,强化用药指导,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等行为。加强苗种检疫,全面实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联网电子出证,防止疫病传播。各市(州)应于6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重点水产苗种场(站、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四)生产用桑蚕种质量检查
在桑蚕生产用种期之前,对生产使用的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采取划片实施的方式,6月底前完成当年春夏使用越年蚕种的检验检疫并报送检查结果,11月底前完成当年生产使用蚕种的检验检疫并报送检查结果。
四、责任分工与工作机制
(一)落实监管任务。种业监管工作由农业农村厅种业发展处统一组织安排,厅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其中,重点任务第(一)项由四川省种子站具体负责实施;第(二)项由四川省畜牧总站具体负责实施;第(三)项由四川省水产局具体负责实施;第(四)项由四川省蚕业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二)压实监管责任。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明察暗访。对重点地区、关键物种、重要环节、重点案件等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和随机抽检,推动种业监管信息公开,对市(州)级种业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公布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